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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向组织作出报告,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样表附后),报告发生事项以及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人员、财物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内容。报告人因出国或外出学习、工作、休假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尽快补报,并说明原因。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事项,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级组织部门受理,同时抄报同级纪检机关与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市管干部的报告,抄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备案;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组织人事机构受理,同时抄报派驻或内设纪检机构备案;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的报告,由市国资委党委受理,其中市管干部的报告,抄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单位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机构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第七条 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应予保密。但组织认为应当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同级领导班子内部或本单位机关内部予以公开。
  第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应带头执行本实施细则规定,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不按规定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后,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党员、群众对报告人报告事项有反映,或报告事项与事实明显不符的,由组织部门责成其说明情况;仍不能说清问题的,由有关部门调查;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督促领导干部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本实施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及相应机构每年年底前要将执行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组织部门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徐州市纪委商中共徐州市委组织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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