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徐委办 〔2006〕 39号)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增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根据《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苏办发〔2005〕37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领导干部是指: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干部。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担任非领导职务的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干部。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
(二)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情况;
(三)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情况;
(四)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
(五)本人及其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六)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根据规定需要报告的有关从业及其变更情况;
(八)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