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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7-2010年)的通知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具体的防治目标,明确责任和任务,实施目标考核管理。疫情严重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或相应的协调机构,并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每季度向上一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当、“四免一关怀”政策不落实的,要严肃问责;对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健全政策和法制保障,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办法》,制定或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依法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打击毒品犯罪、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的消毒、临床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器官移植等医疗活动的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严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制定并实施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艾滋病检测办法。

  (三)加强队伍能力建设。
  建立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和跨部门、多学科的艾滋病专家咨询组织,努力改善基层和边境地区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
  自治区、市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组织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开展巡回宣讲,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和教育。各有关部门要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有关政策与评价方法的培训,提高政策制定与评价水平。要在医疗卫生行业开展全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对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方面的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专业培训,对存在职业暴露风险的人员进行艾滋病自我防护培训和上岗考核;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纳入医学院校教育的继续教育内容。

  (四)增加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防治工作需要逐年加大投入,确保艾滋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自治区对财政困难和疫情严重的市、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建立规范的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统筹使用,发挥最大效益。
  各地要关心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避免职业暴露感染,可视当地财力状况对防治工作人员给予一定津贴。
  积极争取企业、个人捐助和境外援助,落实有关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的税收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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