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
全国艾滋病监测工作规范》要求,完善艾滋病监测网络。艾滋病低流行地区要建立高危人群综合监测点,中、高流行地区要在一般人群中建立监测点,及时掌握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同时,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开展艾滋病流行病学专题调查,力求准确掌握艾滋病疫情。
5. 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按照有关规定,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和手术病人、性病病人等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逐步将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艾滋病抗体检测纳入常规健康检查范围。
6. 加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验室建设。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不具备建立筛查实验室的要设立检测点,开展快速检测。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艾滋病确认实验室;抗病毒治疗任务较重的市、县(市、区)应具备辅助性T淋巴细胞检测能力。自治区本级开展艾滋病病毒载量检测,并逐步向市、县(市、区)推广。
7. 健全实验室质量控制、检测能力验证和质量考核体系。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审批许可制度,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的检测质量控制及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配置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并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预防和处理制度,健全质量控制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和年度考核。
(六)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应用性研究与国际合作。
1. 加强艾滋病流行病学研究,提高监测、预警和干预能力。着重开展不同人群中艾滋病新感染的规律、特点的监测,保持对我区主要流行的艾滋病病毒毒株变异趋势的连续性监测。积极开展各种艾滋病防治新技术的应用性研究,加快适合我区实际需要的艾滋病防治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应用。开展艾滋病流行预测、防治效益分析和管理等方面的计算机模型研究,多学科参与研究艾滋病防治战略和策略,有效指导防治政策的制定,提高艾滋病综合防治效果。
2. 加强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和相关机构的合作,拓宽国际合作的渠道和方式,积极争取更多的技术和资金推动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加强各种艾滋病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项目的效益。结合我区艾滋病流行的地理特点,与相邻国家和地区一道,共同做好边境地区的艾滋病防控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