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转发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社险函[2007]7号)
各市州社会保险局(处):
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下发了《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3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高度重视规范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工作。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与缴费基数密切相关,从我省各市州平均缴费基数来看,缴费基数明显偏低,绝大部分市州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的市州还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对此,各级经办机构应当认真检查,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是否符合《通知》的规定,分析研究本地区缴费基数偏低的原因,提出规范缴费基数的得力措施。
二、加强配合,严把基数申报关。各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2007年度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工作中,要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和《通知》的规定,规范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切实做好2007年度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工作。重申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单位统计年报工资总额的,以统计年报数为单位缴费基数。要采取措施纠正仅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的作法,在全省范围内必须执行省里的统一政策,各地不能自行其是。
三、切实加强养老保险稽核工作。各级经办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以及《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细则》(湘劳社发[2003]232号),切实加强领导,配备人员和安排必要的经费,积极开展企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在稽核中,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对经济效益好、缴费基数偏低或少报缴费人数的参保单位要进行实地稽核,认真查处少报、漏报缴费基数、缴费人数的行为。对少报、漏报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要严格进行整改,限期补缴少缴的养老保险费,切实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