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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酒类经营者,流通主管部门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四)严格执法检查。

  各地要抽调专门人员成立行政执法检查队伍,建立稽查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落实有关经费,确保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顺利进行。由市贸易局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参加,成立市级酒类流通行政执法检查队伍,对各县市区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并具体负责组织奎文区、潍城区以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贸易局(办)、经发局的联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各地要严密组织行政执法检查,杜绝发生行政违法现象。检查中要突出两个重点:一是酒类经营者对《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各项管理制度以及酒类批发、零售两个经营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是对《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五类禁止流通的酒类商品的控制情况。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的各个经营环节及所有经营业户。对被查处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严格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抽取酒类经营者的酒类样品,委托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或省达标评审专家组进行检测鉴定。检测鉴定可配合行政执法检查同时进行。检测鉴定结果由市贸易局定期公布。

  五、组织领导

  各地要加强对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酒类流通管理长效机制,使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化、规范化轨道。各级流通主管部门要保证办公场所、交通、通讯设施齐全,工作人员到位。要建立健全专门的工作制度、行政执法制度、行政处罚制度、信息汇报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规范,从组织上和制度上保证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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