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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档案征集办法》的通知

  (五)本州境内的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六) 本州境内能工巧匠和民间艺人所形成的档案;

  (七) 本州境内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和严重自然灾害形成的档案;

  (八) 本州境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各类遗址档案;

  (九) 反映我州少数民族历史和文化的档案;

  (十)其他档案。

  第七条 征集档案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 接受捐赠;

  (二) 接受寄存;

  (三) 收购;

  (四) 代为保管;

  (五) 接受移交;

  (六) 其他合法方式。

  第八条 征集档案,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征集档案时,档案征集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表明身份和工作任务的证明文件。

  档案征集人员应当与被征集人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填写档案清单,并自征集完成之日起 10 日内将征集到的档案交档案馆。档案馆应当将征集的档案登记造册。

  第九条 在征集中,对档案的真伪或者价值有异议的,档案馆或者档案所有者可以提请档案鉴定委员会鉴定、评估。

  档案鉴定委员会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聘请有相关知识的专家组成。鉴定、评估档案,应当由 3 名以上相关专家共同进行。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档案馆捐赠档案。

  接受捐赠的档案馆,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档案捐赠荣誊证书。

  捐赠的档案归国家所有,档案捐赠者对其捐赠的档案有优先和无偿利用的权利,并可以对所捐赠的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他人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档案馆出售,档案馆可以依法予以收购,档案的收购价格由档案馆与出售者协商确定。

  前款所述档案,其所有者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售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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