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将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章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在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由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等区域工会或者县级以下行业工会,组织企业职工,通过召开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本区域、行业内有关经济发展、劳动用工、企业管理、社会保障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三)监督区域、行业内有关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情况。
第十七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区域、行业内企业的职工,按一定比例民主推荐并直接选举产生。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企业经营者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二十。
区域、行业工会负责人以及企业工会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
第四章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董事,其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监事,其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中应当有公司工会负责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