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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职工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行使本条例所列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

  (四)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议;

  (六)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第六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裁员的实施方案,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报酬、廉洁从业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生活福利、奖惩与裁员、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三)民主评议和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和罢免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企业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可以竞选和连选连任。选举时应当以分公司、分厂、车间、班组或者科室为单位,设立选区。

  选区内半数以上职工对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不满意的,应当向企业工会报告,并按照程序予以罢免。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与企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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