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广州市重点动漫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以原创动漫产品开发、生产和相关技术服务为其主营业务,具有一种以上自主开发的原创动漫产品;
(三)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和相关技术服务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动漫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动漫产品收入8%以上;
(四)上一年度动漫产品(不含衍生产品)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0%以上,且当年不亏损。其中自产动漫产品收入占动漫产品销售收入的60%以上。
第五条 申报广州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广州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经会(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上一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人员配置表(包括学历构成);
(三)企业经营和发展情况报告;
(四)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申报的,应提供本企业上年度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海关统计证明)、收汇证明等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于每年4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市软件办。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市软件办会同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就申报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广州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认定条件,并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市软件办根据审查情况,于每年5月15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认定企业初选名单及相关材料。
(二)市科学技术局牵头召开主管部门联席会议,对市软件办提出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企业,于5月30日前联合发文确定,颁发认定证书。
第八条 经认定的广州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凭批准文件及认定证书副本,办理享受《广州市进一步扶持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穗府〔2006〕44号)的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