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2日)废止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广州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科字〔2007〕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广州市进一步扶持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穗府〔2006〕44号)有关规定,规范我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特制定《广州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
广州市信息化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六日
广州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根据《广州市进一步扶持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穗府〔2006〕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是指市科学技术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和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共同委托广州市软件(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软件办”)为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认定机构,负责受理认定申请、组织认定、提出认定意见。
第三条 广州市重点软件企业必须是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上一年度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二)上一年度软件年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