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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市软件办在确保当年度奖励资金足额分配的前提下,根据补助项目的轻重缓急、建设进度确定补助的项目与资金,奖励资金与补助资金项目经报分管市长批准后,由市软件办、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联合发文下达,并抄送相关部门。其中属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由市发改委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产业发展资金中对市属单位的奖励与项目补助经费的拨付由市软件办办理资金拨付申请手续,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至用款单位。对区(县级市)单位的奖励或项目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局转移支付至区(县级市)财政局拨付。产业发展资金中对个人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集中拨付至市软件办,由市软件办将经费支付到个人。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项目实行合同化管理,由市软件办、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任务书的要求,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接受市软件办、项目主管部门与财政局的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须由市软件办验收。

  第十五条 产业发展资金补助项目中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按《关于转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穗财建〔2002〕1754号)的规定,办理招投标与竣工决算手续。产业发展资金补助项目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严格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十六条 补助项目原则上不予变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或变更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报市软件办与市财政局核批,项目剩余经费上缴市财政。

  第十七条 产业发展资金年度结余经费和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上缴市财政。已拨付至市软件办的奖励资金如有结余,由市软件办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并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市软件办每年可在产业发展资金中提取不高于1%的管理费,用于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的审核、检查、验收及市软件办日常工作经费。管理费列入产业发展资金年度总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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