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先安排《规定》中的政策性补贴和奖励资金需求;
(二)扶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公开透明;
(三)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六条 产业发展资金分为奖励资金(包括政策性补贴,下同)与项目补助资金两部分。奖励资金是指按照《规定》要求,由产业发展资金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补贴或奖励的资金;项目补助资金是按照《规定》要求,符合广州市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方向,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由产业发展资金给予择优补助的项目资金。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企业或事业法人;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指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新闻出版和广电局。
第二章 预算和申报
第八条 市软件办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我市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实际,在对资金需求充分调查和评估的基础上,按本办法第三、四条规定的原则和范围,编制产业发展资金年度总预算,并报广州市软件(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产业发展资金年度总预算经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市软件办具体组织实施。产业发展资金具体使用计划由市软件办会同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市软件办可以根据补助和奖励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预算调整意见,报分管市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申请产业发展资金奖励的个人或单位根据《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填写软件(动漫)产业奖励资金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及单位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报送市软件办。市软件办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奖励资金申请原则上须在每年6月30日前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补助的单位根据《规定》有关要求,在每年7月15日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7月15日后提出的项目申请,原则上列入下年度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项目审批立项后,于8月15日前将项目资金补助需求报市软件办。项目主管部门立项前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