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科字〔2007〕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广州市进一步扶持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穗府〔2006〕44号)有关规定,规范广州市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管理,特制定《广州市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二○○七年八月六日
广州市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关于加快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意见》(穗府〔2006〕45号)和《广州市进一步扶持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穗府〔2006〕44号,以下简称《规定》)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资金,是指按照《规定》第四条和第十条的要求,自2007年至2011年五年内,每年安排所设立的广州市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资金。
第三条 广州市软件(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软件办”,挂靠在市科技局)负责产业发展资金的统筹管理。产业发展资金实行单独设账、核算和管理,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新闻出版和广电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项目的审核和监管。
第四条 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软件和动漫产业基地建设;
(二)软件和动漫产业宣传和推广;
(三)软件和动漫人才引进和培训;
(四)软件和动漫产业投资奖励;
(五)软件和动漫人才奖励;
(六)《规定》中规定的其它政策性补贴和奖励。
第五条 产业发展资金的安排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