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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九、规范税收检查
  (一)规范日常检查。税源管理部门组织对纳税人开展的日常检查工作,主要以纳税评估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审批事项涉及下户核查的,统一由税源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税源管理部门上户实施日常检查的,必须出示进行税收日常检查的相关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每户次日常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规范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检查由各级国税机关稽查部门牵头组织。稽查部门要加强与税政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本地区宏观税负水平和税源特点,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税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税种税源监管的分析,及时发现征管薄弱环节及涉税违法疑点,为稽查部门确定税收专项检查计划和检查对象提供建议,并在稽查部门统一组织下,积极参与税收专项检查。对个别整体税负偏低、案件线索指向较为集中的地区或行业,稽查部门要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促进区域税收秩序好转。稽查部门应当结合税收专项检查和税收专项整治情况,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征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税源管理部门应当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措施,强化税源监控,并向稽查部门反馈管理情况。
  (三)加强涉税案件查处。稽查部门对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转办及纳税评估移送的涉嫌偷骗税案源,一律“先立案、后检查”,立案率应达到100%,年度结案率达到90%。认真落实主查负责制、首查负责制、稽查复查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和重大案件审理制。年度已结案件的复查面达到10%以上,案件稽查首查差错率控制在5%以下,不断加大涉税案件查办、处罚力度。积极推行分级分类稽查办法,规范省、市、县三级稽查部门职责范围,建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上下贯通的案件查办工作机制。
  (四)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互动机制。实行税源分析会议制度,征管、税政、计统、税源管理、稽查等部门定期通报税源管理相关信息。通过税收分析发现税收征管中存在的普遍性、区域性和行业性问题,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通过纳税评估查找纳税异常的具体纳税人,涉嫌偷骗税案源及时移送稽查部门专案检查;税务稽查结果要及时反馈,指导修正分析评估指标以及完善管理措施等,形成以税收分析指导评估和稽查,评估为稽查提供案源,稽查验证评估实效,促进征管工作,进一步改进纳税评估和税收分析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征管与计统、税政管理部门之间、办税服务厅与税源管理部门之间、评估与稽查之间、征税环节与免抵退税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建立健全评估环节与稽查之间案源移送、立案查处、结果反馈、考核和监督等制度,形成“以信息化为支撑,以科学的专业分析、评估、稽查为重点,职责明确、部门联动、过程控制”的税源管理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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