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法院、检察院举办的项目,不列入清理范围。
二、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审核原则
(1)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项目,对应有国际性奖励的项目(如建设部主办的“中国人居环境奖”),予以保留。
(2)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设立的项目,予以保留。主办单位要提供依据文本。
(3)未经省政府审批同意的面向企业开展的全省性和行业性项目,予以撤销。
(4)切实减少经济事务性项目,适当保留社会、公益性项目。
(5)未干预企业经营行为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如企业工人技术教育先进单位等)和对企业先评比筛选后投入财政资金的项目可保留外,其他面向企业的项目予以撤销。
(6)国务院各部门原则上不能越级举办项目(如工作先进县、模范县、示范村等),省级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把握。
(7)省级各部门保留系统性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表彰的项目不能超过1项,且周期不能少于三年。
(8)内容相近、相似的项目由主办单位协商一致后合并。
(9)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举办的项目,按照国务院各部门的审核原则进行审核。
三、关于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审核原则
对社团项目的清理,主要针对存在乱收费、无序和泛滥等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着眼于规范和引导社团组织的健康发展,发挥社团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作用。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没有主管部门的由民政部门负责。
(2)所有向被评对象收费的项目一律撤销。
(3)社团组织只能对口举办项目,不得举办以基层政府为对象的项目。
(4)社团组织不能超越本行业范围,不能在会员范围之外举办活动;地区性社团不得超越注册地区范围举办活动。
(5)未经会员大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或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等程序上不合规定的项目,一律撤销。
(6)按照职能让渡原则,报经批准后,社团组织可以承接政府部门撤销的项目。
(7)政府部门不能委托社团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社团组织只能独立举办项目,不能借政府之力来推动。
(8)根据业务范围确定社团组织的评比达标表彰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