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各级监察机关和纠风机构要主动协调相关单位,切实加强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顶风违纪行为。对在清理期间继续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要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拓宽监督渠道,对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查处纠正,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五)把握舆论导向,搞好宣传工作。各区、县和市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关注、参与清理工作,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要以正面宣传为主,深入宣传《通知》和全国、全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同时要注意抓住反面典型案例作深层次报道,确保清理工作健康扎实推进。
附件:1.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拟保留项目)(略)
2.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拟撤销项目)(略)
3.市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统计表(略)
4.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略)
5.填表说明(略)
6.甄别审核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政策
附件6
甄别审核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政策
一、关于清理范围
(1)党政部门共同主办的项目,由政府部门具体操作的,属于清理范围。
(2)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主管的报纸、杂志等举办的项目属于清理范围,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2005〕6号)精神决定项目去留。
(3)政风行风评议,属于清理范围。
(4)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举办的项目,属于清理范围。
(5)垂直管理单位由省级部门负责清理。
(1)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党和工青妇组织举办的项目,党委机关开展并要求政府部门相应机关参与的项目,不列入清理范围。
(2)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机构举办的项目,不列入清理范围。
(3)政府各部门以本机关工作人员为评选对象的项目,工作目标和责任制考核项目(如环境考核责任制、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等),资质资格认定项目(如甲级建筑企业、省一级中学、教育教学评估等),文艺演出、比赛项目,分类管理项目(AAAAA风景旅游区、星级宾馆等),不列入清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