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严格疫情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各有关单位和机构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准确统计和上报艾滋病疫情。完善艾滋病网络直报系统,提高艾滋病网络直报能力。加强对感染者的随访,及时准确掌握感染者发病死亡情况。建立多部门间的艾滋病监测检测相关信息的整合和利用机制,定期汇总和分析艾滋病监测和疫情信息,各艾滋病监测信息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建立定期向公众发布监测结果的制度。
(四)全面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
1.大力推广自愿咨询检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以区、县为单位建立和完善县级以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承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任务,提供检测前后的咨询、相关健康教育信息和转诊服务。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可开展自愿咨询服务并通过转诊服务,由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提供检测。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转诊服务机构并明确转诊程序和运作机制。
自愿咨询检测服务要坚持自愿、知情、保密和无伤害原则,提高可接受性和可及性。医务人员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其发病或感染的事实和预防传播艾滋病的知识告知本人。
2.积极落实抗病毒治疗措施。各地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建立健全治疗管理体系,积极开展抗病毒治疗工作,完善以就地治疗、家庭治疗、社区治疗为主的抗病毒治疗机制。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规定对相关人员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建立专家库,组织和培训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支持开展中医治疗艾滋病临床服务,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指导、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定点医院、成立专家组负责辖区内艾滋病医疗救治工作,市级定点医院、专家组主要负责对区、县医疗救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区、县以下医疗机构应有经过培训的专业医护人员负责本地区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救助工作。卫生部门要积极协调基层社区组织,加强治疗、随访、督导服药、心理支持和转诊服务等各项工作的管理,提高病人的依从性,保证治疗质量,减少治疗耐药的发生。各地卫生、司法、公安、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要采取措施保证流动人口和被监管人员的治疗需求,完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管理、费用支付办法,切实保障医疗需求,做好艾滋病儿童的抗病毒治疗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对接受抗病毒治疗人员的辅助性T淋巴细胞、病毒载量等相关检测。要建立艾滋病病毒耐药性监测网络,开展新发感染人群耐药艾滋病病毒毒株的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的医疗救治政策,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建立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合作机制,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监测,在艾滋病高发人群中开展结核病的预防、监测、诊疗和转诊等服务。对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者进行结核病筛查,发现的结核病病人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及时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