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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加强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如期完成,对投标人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及时报告项目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招标人、工程承包商应当建立重要事项公开制度,在适当场所公布工程发包承包情况,接受社会多方面监督。
  第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评分带有明显倾向性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干涉、影响、暗示其他评标专家公正评标,向他人透露评标内容,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上报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办公室处理。
  第十七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招标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收到投诉与举报的,可以要求招标人暂停招标,及时处理和制止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建立招标回访制度。由发改委牵头,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对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特别是中标后的跟踪监督管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及时发现和制止不良行为。
  第十九条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一)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防止发生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及挪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降低施工安全防护水平等现象。
  (二)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驻地高监、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并交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留存后才能签订合同。上述执业资格证书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未经项目业主同意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班子。
  (三)加强对履约保证金、工程价款转帐支付、低价风险担保、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变更超额审查、竣工结算公示等制度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监管。对政府投资工程应当先通过预算投资评审再招标;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招标预算控制价、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决算的监督管理;会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中标企业质保金和工程款支付渠道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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