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已颁布国家职业标准、尚未建立国家和省级题库的职业进行资格鉴定,企业可在省中心指导下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岗位实际要求,组织开发试题资源并报省中心备案后,实施鉴定测评。
3、对无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特别是企业生产经营特有的职业需要实施技能鉴定,企业可在省中心的指导下依据行业鉴定规范或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编制地方性职业标准,并开发相应的试题资源报省中心备案后,实施试验性鉴定。
(三)强化人力资源管理。鼓励企业对新录用的持证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并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在聘员工定期开展新知识、新技术培训和资格复评工作。培训或复评结果与使用和待遇直接挂钩,以促进技能人才的知识技术不断更新。
(四)构建快捷成才通道。企业应积极组织技能人才参加全国或省、市各项技能大赛,或自行组织各种形式的企业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技术攻关等活动,以促进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
四、工作要求
(一)设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凡符合《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湘劳社发[2001]164号)规定条件、配备相应鉴定设备和检测仪器、配置并使用考务管理系统的企业,均可优先批设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不具备设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条件的企业,可与同行业已设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企业共同组织实施本企业技能员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按隶属关系报省或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职业不纳入企业鉴定的工作范围。
(二)制定培训鉴定计划。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企业,应按隶属关系将培训鉴定计划报省或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向企业员工公开发布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的相关信息。
(三)实行规范申报。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企业,应根据《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业务经办指南》(www.hn12333.com/职业资格鉴定/办事指南)的有关要求,按隶属关系及时向省或市(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做到申报程序规范、数据信息准确。
(四)严格考务管理。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前,应制定可行的考务方案。明确鉴定日程安排、考评人员配备、鉴定方式、试题来源以及其它有关事项,并按隶属关系,报省或市(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实施鉴定时,企业应严肃考场纪律,规范考评行为,防止弄虚作假、考场舞弊和违规评判等不良行为。
(五)建立考评专家队伍。企业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评工作可由企业内取得考评人员资格的人员为主实施。企业应积极推荐本企业符合条件的各职业人员参加考评人员资格培训认证,取得考评人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