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长沙医学院等11家单位设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许可的决定
(湘劳社通字〔2007〕10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立单位:
根据原国家
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单位申报,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评估审查,决定在长沙医学院等11家单位设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见附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技能鉴定所归口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综合管理,并自觉接受省、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经批准设立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由省劳动保障厅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试运转)》,试运转期为一年。在试运转过程中,鉴定所应不断完善条件,强化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法规,按照规定的标准、规范和程序,组织开展鉴定工作,确保鉴定质量,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信誉。属于国家实行培训鉴定质量专项治理的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建所标准和规定的程序、要求,不断完善条件。职业技能鉴定所试运转期满后,应向省劳动保障厅提交试运转工作总结和转正报告,由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专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由省劳动保障厅颁发《职业技能鉴定所许可证》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铜制标牌,评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鉴定资格。
三、对国家规定专项治理的美容师、焊工工等职业鉴定资格的鉴定所,其理论知识考试须由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在计算机智能化考试平台上进行。对增加计算机操作员等职业鉴定资格的鉴定所,必须配置智能化考试系统,并在计算机智能化考试平台上进行鉴定。
四、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建设,加强指导,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热情服务,进一步推动职业技能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要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并自觉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及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工作。
附件:新设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