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培训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改正:
(一)随意缩减课时和更改教学内容;
(二)随意更改教学场所和更换教师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服务承诺的;
(四)未按时报送培训情况说明书等财政部门要求的有关材料的;
第十八条 培训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一)有上述第十六条所列情况,未能在限期内整改的;
(二)未在规定的培训地点对培训对象进行培训工作,擅自向外扩展分点,扩大培训范围,将培训工作转托其他单位的;
(三)学员投诉多,教学质量低劣,教学管理混乱的;
(四)未按第八条规定,任用不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学人员的;
(五)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有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
合肥市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登记备案表
培训项目类型: 填写日期:
┌───────────────────────────┬──────────────┐
│单位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 │
│分支机构名称: │分支机构负责人: │
├─────────┬─────────────────┴─────┬────────┤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联系人: │
│ │电话: │ │
├─────────┴───────────┬───────────┴────────┤
│管理人员人数: 人 │教师人数: 人 │
├───────────────┬─────┴────────────────────┤
│法人代表手机: │联系人手机: │
│ │ │
├───────────────┼──────────────────────────┤
│教学地址: │教学面积: │
│ │ │
├───────────────┼──────────────────────────┤
│产权关系: │计算机数量、型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