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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申报备案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申报备案办法》的通知
(合财会[2007]106号)


各县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合肥市会计培训市场,提高培训质量,维护广大会计从业人员的合法利益,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合肥市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申报备案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合肥市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申报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合肥市会计培训市场,提高培训质量,维护广大会计从业人员的合法利益,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按本办法申报,经市财政局备案的会计培训单位,将在市财政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三条 市财政局定期对培训单位进行评估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将相关内容和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会计培训资格的申报备案

  第四条 培训单位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自愿接受和配合市财政局做好会计人员培训工作;
  (二)严格遵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三)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一定规模及固定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四)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和管理人员;
  (五)有严密的教学管理制度;
  (六)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经济实体,有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且营业范围包括有会计类培训内容;
  (七)培训收费标准已报物价部门备案,且向学员的收费能出具正规的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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