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申报备案办法》的通知
(合财会[2007]106号)
各县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合肥市会计培训市场,提高培训质量,维护广大会计从业人员的合法利益,根据《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合肥市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申报备案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合肥市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申报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合肥市会计培训市场,提高培训质量,维护广大会计从业人员的合法利益,根据《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按本办法申报,经市财政局备案的会计培训单位,将在市财政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三条 市财政局定期对培训单位进行评估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将相关内容和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会计培训资格的申报备案
第四条 培训单位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自愿接受和配合市财政局做好会计人员培训工作;
(二)严格遵守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三)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一定规模及固定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四)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和管理人员;
(五)有严密的教学管理制度;
(六)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经济实体,有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且营业范围包括有会计类培训内容;
(七)培训收费标准已报物价部门备案,且向学员的收费能出具正规的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