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科学配备人员。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产业特点和农技推广工作实际需要,在省重新核定的乡镇事业编制总量内,参照省政府制订的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人员配备标准,科学合理地确定基层农技人员数量,要以省定标准配备的农技推广机构人员数作为上限,同时按照各地农业产业结构变化情况和“三农”工作实际,因地制宜配备人员,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配备数60%的下限。即人员配备下限数必须保证,上限数不得突破。在县(市)、区域范围内可以根据镇(乡)、街道产业发展实际情况进行统筹调配使用。
(四)理顺管理体制。镇(乡)、街道农技推广综合服务中心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日常管理、年度考核由镇(乡)、街道负责,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县(市)、区政府对镇(乡)、街道的目标管理考核中,要加大农技推广服务工作的考核权重。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对镇(乡)、街道农技推广综合服务中心的业务考核办法,加强指导和管理。
(五)优化队伍素质。结合改革,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录用”的原则,对镇(乡)、街道农技推广人员进行重新聘用,对富余人员要进行妥善安置,具体聘用和安置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与此同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农技队伍年龄老化、后继乏人问题。县(市)、区人事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会同业务主管部门、镇(乡)、街道共同做好基层农技队伍的充实更新工作,采取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方式,选拔专业对口、有真才实学的技术人员进入推广队伍。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农技人员培训经费,完善知识更新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市级主要培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镇(乡)、街道农技推广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县(市)、区应创新农技综合知识培训机制,着重做好对农技指导员、责任农技员和社会化农技推广人员的知识培训,对镇(乡)、街道农技人员要加强各类农技知识的综合培训,提高他们服务农业的综合能力。
三、大力发展社会化农技服务组织
(一)放活经营性服务。积极稳妥地将国家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中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以及产后加工、营销等服务分离出来,按市场化方式运作。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技服务行业,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县(市)、区农技推广中心要从当地实际出发,积极鼓励其技术人员与当地主导产业经营实体开展技术合作。积极探索公益性农技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凡是社会化农技推广组织能够承担的任务,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社会化农技服务组织承担。
(二)充分发挥社会化农技服务组织的作用。大力支持农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科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民营科技组织、基层供销社、农村科技示范户积极参与农技推广服务。要围绕当地主导产业主导产品,鼓励、引导农业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新型专业性农技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花钱买服务”的方式,充分发挥专业性农技服务组织的技术推广服务作用,县(市)、区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这些组织的指导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