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进一步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

  3.多渠道提供就业岗位。密切与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的联系,广泛收集空岗信息,加强岗位与失业人员的对接。发挥社区优势,鼓励失业人员通过各种形式实现灵活就业。加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岗位信息共享,并使用统一软件开展就业管理和服务。
  4.开展社区就业援助。定期走访就业困难人员家庭,提供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帮助其合理选择职业和技能培训方向,开展跟踪服务。积极组织有培训意愿的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供培训办班信息和培训后就业推荐服务。
  5.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为载体,全面贯彻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认真做好各项促进就业政策在街道社区的贯彻落实工作,使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到就业再就业政策扶持。积极开发保洁、保绿、保安和公共设施养护等社区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人员和经费使用情况,提高公益性岗位绩效。加强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做到政策宣传入户到人。
  (五)创建验收
  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实行年度考核验收。由社区自愿申报,街道(乡镇)审查推荐,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公示,报县(市)、区政府审批,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各县(市)、区政府对验收合格的充分就业社区应予以表彰,授予“充分就业社区”牌匾,并给予经费奖励。对已完成创建任务的社区须每年进行一次复评,对未通过复评的社区,收回“充分就业社区”牌匾。各地应根据社区帮助失业人员就业的实绩,制订考核奖励办法。
  二、切实帮助“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
  “零就业家庭”是指我市同一城镇户籍家庭(仅指夫妻、父母子女关系)中,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无经营性、投资性、赠予性等经济收入且生活困难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政策性待遇或现役军人,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不列入“零就业家庭”范围。
  (一)做好“零就业家庭”的审核认定工作。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可按照自愿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站(室)提出申请“零就业家庭”认定。
  (二)建立就业援助目标责任制度。各地要依托街道社区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站(室)摸清“零就业家庭”底数,掌握“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和培训意愿,进行重点帮扶,将援助任务落实到人。要根据不同对象采取多种精细化、个性化服务方式,通过送政策、送岗位、送培训、送服务等方式,努力消除“零就业家庭”。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