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明确交通建设责任。交通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定额补助。市本级负责高速公路等重大交通建设项目的筹资和建设管理;县(市)、区负责辖区内其他交通项目的筹资和建设管理,市按规定给予定额补助。
交通建设征迁实行县(市)、区属地负责、经费包干。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国家交通基础设施用地标准,合理控制征迁范围;土地征用的费用,严格按国家、省市规定标准执行。政府性投资的市级以上交通重点项目,依照批准的征迁费用包干使用,超支部分由县(市)、区政府承担;市场化运作的市级以上交通重点项目,项目业主按确定的统一征迁政策支付征迁费用。
七、加强组织领导,优化交通发展环境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交通发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发展改革、财税、国土、规划、交通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研究决定全市交通发展中的重大政策性事项、协调解决交通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全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交通发展,进一步明确领导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经常研究解决交通发展问题。
(二十二)建立协作机制。各级发改、国土、规划、财税、建设、林业、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各司其职,在交通项目立项、征地拆迁、资金筹措安排等方面建立起良好的互动协作机制;市发改、财税、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级公安、检察、法院等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和信访部门,及时支持配合交通部门、建设施工单位解决交通工程建设中的困难;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交通发展的宣传力度,提供积极的舆论引导和支持。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交通工作新格局。
(二十三)实施责任考核。市政府把交通发展特别是交通、港口重点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列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并对市级以上交通重点工程项目的征迁工作实施专项考核。市交通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要认真分解考核目标,全面实施考核工作,及时抓好监督落实。市交通主管部门还要加强对各县(市)、区交通局的交通建设年度重点目标考核。
(二十四)强化保廉监督。各级纪检、监察、财税、国资、审计部门要加强交通建设资金的有效监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为重点,进一步健全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全面建立并推行交通建设工程保廉体系、大额资金运作保廉体系和权力运作保廉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