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实行基层医疗机构门诊费用补偿制度,用于门诊统筹的资金占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5%,扩大受益面,增强吸引力。
四、健全运行管理机制
(一)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严格执行《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试行)》(浙财社字〔2004〕33号)和《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浙财会字〔2004〕33号),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各县(市)、区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合对象补偿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将合作医疗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当地审计部门年度专项审计,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估。
(二)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各地要根据服务人口和工作量,确保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到位。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管理能力,把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作为监管工作重点。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住院、门诊费用实时结报制,方便参合群众。
(三)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将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医疗服务质量、合作医疗制度执行情况等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范畴。定点医疗机构应合理诊疗,基本目录外项目、药品等实行事先告知制度,年门诊、住院均次费用增长幅度应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幅度,住院有效费用比例应高于85%。
(四)对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县(市)、区,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搭建好管理信息平台,主动掌握本地农村居民健康状况、参合情况和费用结报等信息。有关信息资源不得用于有损参合对象利益的商业目的。
五、完善医疗救助
根据《
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市政府令第139号)和市财政局《关于资助困难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通知》(甬财政社〔2004〕170号)要求,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对经济欠发达的镇、村按实际参合人数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各承担一半。对上述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人员在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予以一定救助;其他人员发生大额医疗费用严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对其合作医疗最高封顶线以上部分费用予以适当救助。
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