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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加强节水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合理调整供水价格和水价结构
  (一)加大依法管理水资源工作力度。对无证取水,拒不缴纳水资源费、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要认真贯彻执行《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遂府办函〔2005〕151号)。征收水资源费使用财政、水利部门联合印制的专用发票。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挪用、平调水资源费。
  (二)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全面实行行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适时调整水利工程向城镇、企业供水的原水价格。适时合理调整农业用水价格,逐步达到保本水平。各行业用水定额按照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四川省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川水〔2002〕66号)执行。对超定额计划用水实行加价收费,超定额用水10%以内的,加价5%;超定额用水10-30%,加价10%;超定额用水30%以上的,加价20%;高耗水行业用水另行加价10%。加价收费纳入当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城市绿化、市政设施、消防等公用行业用水实行计量计价收费制度。
  (三)大力推行农业供水终端水价制度。充分考虑我市农业用水的实际承受力,规范和完善农业水费计收办法和管理体制,推行到农户的终端水价制度。按工程供水成本的大小限定终端水价,一般每亩40-70元。在灌区组建支渠用水者协会,让受益户直接参与管理,负责水费的征收、使用和支渠的养护,水费必须按规定使用,严禁用作水管单位人头经费。
  (四)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24号),全面推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凡已建成或已开工建设、已批准立项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区县要限期在2006年上半年前开征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标准短期内达不到保本微利的,由区县政府结合运行成本制定最低收费标准;最低收费标准不能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区县政府给于适当补贴。
  四、加快水务管理体制改革
  (一)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要按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遂府办发〔2005〕29号)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实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妥善处理好分流人员的安置和退休退养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逐步建立权责明晰、管理规范、投入多元化、经营市场化、服务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2006年全面完成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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