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加强节水工作的实施意见
(遂府函〔2006〕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水价改革,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加强节水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5〕25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水价改革与节水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阶段性目标
(一)指导思想。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实行政府目标管理,加强水费、水资源费的征收力度,确保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持续利用。
(二)阶段性目标。计划在5年内使城市供水价格达到国家规定的利润水平,水资源费占水价比例达到10%; 5年内取缔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地下水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标准在污水设施建成时达到保本水平,运行3年达到微利水平;力争用5-10年时间使农业用水价格逐步达到保本运营水平;在5-10年内使我市初具节水型经济结构和节水型社会形态,农业用水有效利用率达到50%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0%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提高到60%。
二、强化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领导责任。水价改革和节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实行水价改革和节约用水行政首长负责制,区县长对本地水价改革和节约用水及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
(二)加强各职能部门的统筹协调和配合。水利部门作为政府的水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搞好水资源的调度和配置,及时足额征收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供水水费。水利、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有利于节水的财政政策,依法把水资源费作为专项资金,加强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部门和物价部门要准确把握水价改革的时机和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水价改革工作并进行跟踪调查和督促检查。建设、规划等部门要统筹城乡供排水设施的规划,加强对城镇供排水和污水处理企业生产、建设的监督管理,加大城市节约用水和污水再生利用的工作力度。环保部门要加强水环境保护,做好污水排放的监测和执法监督工作。
(三)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水价改革和节水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层面、长时间地进行宣传报道,倡导节俭、文明、环保的生活方式,树立科学、合理、正确的用水观念。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力度,对严重浪费水资源、污染水环境及拖欠、挪用水资源费、水费的事件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