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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过军渡库区砂石堆场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过军渡库区砂石堆场的通知
(遂府通〔2006〕4号)


  过军渡水利枢纽工程是省市的一项重点工程,该工程建设对于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工程将于年底下闸蓄水,为了加强城区涪江河道管理,保护水资源环境,确保沿岸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拆除过军渡库区砂石堆场,特作如下通告:
  一、过军渡库区内,通过招、拍、挂取得采矿权的业主,开采到期后,必须依法停止砂石开采和加工生产,一切从事开采的机械设备、设施等必须撤除采场。
  二、在涪江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堆积物均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无条件的自行拆除。
  三、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依法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四、过军渡库区审批开采期满的砂石经营业主或其他擅自经营业主限2006年8月底前自行拆除涪江河道内构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堆积物。
  五、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未自行拆除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将依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六、本通告由市水利、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七、本通告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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