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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城区犬只管理的通告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城区犬只管理的通告
(遂府通〔2006〕5号)


  为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预防、控制狂犬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城区饲养犬只和进行犬只交易活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遂宁市市城区只能饲养身高0.35米以下的观赏犬(有权机关批准饲养的军犬、警犬、守护犬、科研犬、演艺犬除外),其它犬只一律禁止饲养。
  二、在市城区饲养观赏犬,须依法经市公安局批准。市公安局在各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设置犬只管理点,具体实施审批和办证工作。
  三、凡在市城区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定期带犬只到畜牧食品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区免疫点实施免疫,领取犬只免疫证。经免疫的犬只应定期到船山区动物防疫机构进行检测。犬只管理免疫和检测按许可规定收取费用。
  四、经市公安局批准饲养的犬只必须栓养或圈养,栓养犬只的绳链不得超过三米。除司法机关因侦查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外不得带犬只进入广场、公园、学校、商店、绿化带、娱乐场地等公共场所,不得带犬只乘坐机动公共交通工具。
  五、凡未经批准饲养、未按规定栓养或圈养、非法带入公共场所的犬只,由市公安局组织捕杀,并按照《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犬只在户外排出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清除,否则,由市执法局依法对携犬人予以处理。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犬只交易场所,犬只交易只能在市城区花鸟市场内进行。交易成年犬(出生两月以上)必须持有准养、免疫证件方可交易。凡未经审批、免疫、检疫的犬只禁止交易,非观赏犬严禁在城市的犬只交易场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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