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落实中小企业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从2006年起在市财政预算中逐步增大企业发展资金,2006年市级发展资金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以后逐年增加,其增长比例与企业上缴税金增长同步。资金主要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贷款贴息、流动资金周转、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等。具体操作由市财政局、市经委、市中小企业局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区县也必须相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国、省扶持中小企业技改贴息资金、发展专项资金、乡镇企业发展贴息资金等要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成长型、科技型中小企业,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类中小企业凡在我市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3年内可按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对我市纳入全省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鼓励企业按规定增提技术开发费,加速折旧,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工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全额计入管理费,对赢利企业发生的此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经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扣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开发新产品并实施名牌战略。对企业研究开发的新产品,自确认之日起,国家级新产品3年内、省级产品2年内新增增值税,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将地方留成部分用于企业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
(三)改进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鼓励和支持各金融机构建立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信贷市场细分,结合自身信贷业务开展差异性服务,不以企业规模大小作为条件,不以企业所有制性质决定取舍,积极向中小企业开办抵押担保贷款业务。企业可以用《
担保法》规定的财产作抵押,也可以用有价证券、可转让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以及自筹资金达到40%的在建工程项目作抵押。对有大中型企业生产订单、合作协议、有效委托合同、担保或还款承诺的企业,金融机构要积极贷款;对中小企业的合法商业票据,要及时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对中小企业实行资信等级评定制度,金融机构要根据中小企业的各自特点,及时完善授信制度,减少贷款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四)努力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政府组织优势和金融部门融资优势,按照组织增信和市场运作原则,加强与各金融机构合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贷款平台,争取银行贷款支持。同时充分发挥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灵活信贷管理机制,寻求多层次、多形式、多方面的金融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加速对外开放、加强区域间的协作,通过产权和股权转让吸引外地资金;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吸引民间资金。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允许中小企业在一定范围和对象中建立以服务为宗旨的资金互助金,开展同业拆借。积极引导和支持创办风险投资、创新投资和创业投资公司,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同时有选择地扶持优势明显、经营主业突出、发展前景良好、成长性较强的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改组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创造条件上市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