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四)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各项规定和省上的配套政策,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逐步完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将更多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建立和完善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政策,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互动。
(二十五)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及申领办法,建立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适当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既要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
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积极引导其参加就业培训和社区公益性劳动,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二十六)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地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好并轨人员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经济补偿、债权债务和再就业等方面的遗留问题。
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七)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新增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加强失业调控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督促落实。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接受上级人民政府的检查考核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