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各地要科学确定失业预警线,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压力大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防止和减少失业,确保就业局势稳定。
(十九)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对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必须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核并督促落实安置方案,加强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二十一)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引导其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适当缩短工时、进行岗位轮换等措施稳定就业。对于企业规模性裁员的,裁员方案必须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事前要向当地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二十二)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分割,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调控有力、信息畅通、服务完善、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建立职业介绍、劳动用工诚信制度,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行为。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劳动保障、统计、工商部门要联合建立劳动力调查分析和城乡就业变动会审制度,及时准确掌握城镇失业率和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进一步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录用和解除劳动关系备案制度,加强就业和失业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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