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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办法

  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帐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帐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村,县、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帮助其搞好财务清理整顿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民主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村级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村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经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 民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村级集体财务的审计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
  (二)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村改居”和合并村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发放到村到户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资等事项;
  (三)群众要求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等组织,要实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村干部任期届满和离任时必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向村民公布。
  第二十五条 推行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制度。民主评议对象为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工资)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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