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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办法

  (五)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决策程序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涉及农村土地承包、调整等重大事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程序:
  (一)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系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
  (二)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全体村民结合实际讨论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工作移交等民主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加强村民民主理财制度建设。村民民主理财由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
  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人数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人数为单数,并可确定1名组长负责召集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定期召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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