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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办法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的人数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人数为单数,并可确定1名组长负责召集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定期召开会议。
  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第十一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对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进行监督,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第三章 民主决策

  第十二条 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必要时可请村民旁听。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所作决定必须由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总数由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确定。村民代表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产生。村民代表按5户至15户左右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一个村的村民代表不得少于20人,最多不超过60人。
  村民代表组成人员要有一定的代表性、群众性和广泛性,应当有各方面人士的代表,包括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农业科技人员、民兵、村办企业负责人、种植养殖专业户等。代表中妇女应占一定比例;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有少数民族代表。
  第十四条 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内容:
  (一)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
  (二)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并、范围调整,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集体经济已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要按照改革后的有关要求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四)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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