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对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监督小组和政府审议后公开,并将公开内容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四章 政务公开形式
第三十二条 政务公开一般采用固定公开栏,同时可以采取召开会议、广播电视、电脑显示屏、印发文件、告知单、便民手册、明白卡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有条件的乡镇可通过电脑互联网站公开。要扩大公开的覆盖面,使公开内容真实可靠,群众能看明白。
第三十三条 政务公开栏。乡镇人民政府应因地制宜建立总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公开栏,设置于政府驻地或群众易于观看的街道显著位置。基层站所在单位驻地设置总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的公开栏。
第三十四条 召开会议。凡向群众公开的重要内容,事前应召开乡(镇)、村干部和部分村民代表联席会议,由乡镇长对公开事项作出说明。乡镇机关内部事务,召开部门负责人或机关干部大会进行公开。
第三十五条 乡镇各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基层所院校中心领导和主要办事人员的权限及行为规范、工作职责、相关法律政策、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监督办法、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程序、各项服务承诺等,应装框上墙,悬挂于办公室或便于群众查看之处,也可采取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其它形式对上述内容进行公开,以方便群众办事。
第五章 政务公开的组织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组织机构。各级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由政府办、组织、民政、农业、监察、财政等部门组成;县一级要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乡镇政务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对村务、政务公开统一安排部署,统一组织实施;乡镇政务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领导小组由乡镇长任组长,成员还应有基层站所主要负责人。民政部门承办日常工作,负责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部署、协调和指导。政务公开监督检查由监察部门负责,违纪处理由纪委和组织部门负责,涉农政策的监督检查由农办和农业局负责,宣传工作由宣传部和广播电视局负责。工作经费由同级政府解决。
第三十七条 乡镇政府及各基层所、院、校、中心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