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种国家补贴公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以及国家其他补助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
(二)“一事一议”的情况。
第十二条 扶贫资金、救灾救济款物、优待抚恤金、低保、医疗救助的发放、殡改、征兵工作情况公开。包括:上级下达的扶贫资金、救灾救济款物数量及发放办法、数量;优待抚恤金的发放及使用情况;申请低保、医疗救助的条件、办法、程序等;殡改政策;征兵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及各类承包、建设公开。包括:乡镇集体企业、经济实体的承包、发包、租赁、拍卖等情况;乡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第十四条 宅基地审核审批情况公开。包括:宅基地审核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收费标准;各村委会和乡镇上报申请的户数和对象名单及土地性质;区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对象名单、面积、限建时间。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情况公开。包括乡镇委托各村公开的内容和在乡镇公开的内容。乡镇委托各村公开的内容有:本年度符合计划照顾生育的对象名单、奖励扶助对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象及金额。乡镇公开的内容有:各项计划生育政策,各项办证(事)程序,计划生育合格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土地征用公开。包括:国家重点建设、小城镇建设、兴办乡镇企业及其他公益事业等征用的土地,应公布征用的政策依据、征用程序、办法、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和发放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对不属于以上规定的公开范围,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凡不属于国家机密、符合本暂行办法总则中规定精神的,都应当公开。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程序和时间
第十八条 乡镇各项政务在公开前,要广泛听取意见,一般事项的公开要接受监督小组的监督,重大事务政府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报监督小组审议后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开。公开后,应及时收集意见。对需要长期公开的,应在公开之后,装订成册,放在群众方便查阅之处,供群众随时翻阅。对公开的内容,要有一定的公开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