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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乡镇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和《遂宁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必要时可请村民旁听。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所作决定必须由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总数由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确定。村民代表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产生。村民代表按5户至15户左右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一个村的村民代表不得少于20人,最多不超过60人。
  村民代表组成人员要有一定的代表性、群众性和广泛性,应当有各方面人士的代表,包括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农业科技人员、民兵、村办企业负责人、种植养殖专业户等。代表中妇女应占一定比例;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有少数民族代表。
  第十四条 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内容:
  (一)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
  (二)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并、范围调整,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集体经济已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要按照改革后的有关要求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四)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五)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决策程序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涉及农村土地承包、调整等重大事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程序:
  (一)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系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
  (二)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全体村民结合实际讨论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工作移交等民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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