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以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
(十二)水费、电费、气费、电视收视费等的收取标准和收缴情况;
(十三)村届期、年度发展目标;
(十四)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点题要求公开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其它事项;
(十五)要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及时丰富和拓展村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在本村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置固定醒目的村务公开栏。公开栏公布的事项文字要简洁明了,内容要按规定时间保留。同时还可以采用广播、有线电视、网络、“明白纸”、表格、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布。
第七条 一般的村务公开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每次应在下季度的首月10日前公开上季度的村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往来财务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开一次。“一事一议”等村公益事业建设要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八条 村务公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实施:
(一)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第九条 村务公开后,群众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员会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村民委员会要建立村务公开资料档案,保证公开真实。
第十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成员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的人数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人数为单数,并可确定1名组长负责召集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定期召开会议。
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第十一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对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进行监督,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第三章 民主决策
第十二条 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