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在政务公开中有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干部,纪检监察机关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对政务公开内容不全面、时间不及时、形式不合理的,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和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深化农村改革、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要以推行村务公开为基础,以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保障,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推动农村各项改革和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民政部门应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村务公开
第五条 村务公开的内容:
(一)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村的资产和债权债务情况;
(二)村办学校、村建道路、村内“一事一议”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三)国家对农民的各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
(四)宅基地的使用情况;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情况;
(六)农村低保、五保、优抚、救灾救济款物、“两免一补”的发放落实情况;
(七)国家、省、市计划生育各项政策的落实方案;
(八)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九)村民委员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离任审计情况;
(十)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