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召开会议。凡向群众公开的重要内容,事前应召开乡(镇)、村干部和部分村民代表联席会议,由乡镇长对公开事项作出说明。乡镇机关内部事务,召开部门负责人或机关干部大会进行公开。
第三十五条 乡镇各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基层所院校中心领导和主要办事人员的权限及行为规范、工作职责、相关法律政策、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监督办法、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程序、各项服务承诺等,应装框上墙,悬挂于办公室或便于群众查看之处,也可采取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其它形式对上述内容进行公开,以方便群众办事。
第五章 政务公开的组织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组织机构。各级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由政府办、组织、民政、农业、监察、财政等部门组成;县一级要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乡镇政务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对村务、政务公开统一安排部署,统一组织实施;乡镇政务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领导小组由乡镇长任组长,成员还应有基层站所主要负责人。民政部门承办日常工作,负责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部署、协调和指导。政务公开监督检查由监察部门负责,违纪处理由纪委和组织部门负责,涉农政策的监督检查由农办和农业局负责,宣传工作由宣传部和广播电视局负责。工作经费由同级政府解决。
第三十七条 乡镇政府及各基层所、院、校、中心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档案。
第三十八条 监督、审计。乡镇成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由乡镇人大、纪委、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乡镇人大主席或纪委书记任组长,其成员由人大主席团推选产生。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及时提出工作建议。
乡镇人民政府自觉接受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务公开监督小组的监督。
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政务监督信箱等渠道,认真收集群众意见,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
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的成功经验广泛宣传报道,对消极抵制、弄虚作假的典型事例予以曝光。
区县级政府审计机关对乡镇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政府部门管理和政府委托社会团体代管的各类基金、资金的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公开。
第三十九条 检查验收。把乡镇政务公开纳入县乡镇两级岗位目标责任制,由区县对乡镇制定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评。每年年底,在乡镇自查的基础上,由区县对各乡镇公开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市进行抽查。开展情况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每三年由市对成绩突出的乡镇、区县进行表彰。
第四十条 领导责任。把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
对在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中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免去其所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