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农民享受国家补贴及负担情况公开。
(一)各种国家补贴公开。国家补贴项目、数额和分配方案要逐项进行公开。乡镇应在发放落实后20日内将情况进行公开。
(二)“一事一议”的情况。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公开。
第二十六条 扶贫资金、救灾救济款物、优待抚恤金发放、殡改、征兵工作情况公开。在扶贫资金、救灾救济款物及优待抚恤金发放前10日内,公布上级下达的发放标准、数量及发放办法,公布各村委会上报申请享受扶贫资金、救灾救济及优待抚恤金对象名单及最后由乡镇党委、政府研究审定的对象名单,发放结束后,10日内以村为单位公布发放情况;殡改、征兵工作情况应根据工作情况及时予以公开。
第二十七条 招标、投标及各类承包、建设公开。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先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招标方案,实行公开招标;投标人确定并签定合同后,20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进行公开。
(二)对需要承包、租赁和拍卖的乡镇集体企业、经济实体,应制定承包、租赁和拍卖方案,并公开招标。承包、租赁、拍卖合同签定后20日内,应将合同进行公开。
(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由乡镇制定并公布建设方案,并将建设进展情况随时予以公布。
(四)每年将承包合同兑现情况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接受人大、纪检及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八条 宅基地审核审批情况公开。每年初,公布宅基地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收费标准;村民申请宅基用地,经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公开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的名单、位置和面积,分别在上报前和批准后30日内进行公布。
第二十九条 计划生育公开。乡镇委托各村公开的内容和乡镇公开的内容由乡镇计生部门分别整理,在第一季度内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土地征用公开。征用前,应根据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情况,及时向群众公开征用的具体事由、政策依据,征用的程序、办法、地价及损失补偿办法;征用期间,及时公布征用的进展情况;征用后20日内,及时公开征用结果。
第三十一条 对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监督小组和政府审议后公开,并将公开内容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四章 政务公开形式
第三十二条 政务公开一般采用固定公开栏,同时可以采取召开会议、广播电视、电脑显示屏、印发文件、告知单、便民手册、明白卡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有条件的乡镇可通过电脑互联网站公开。要扩大公开的覆盖面,使公开内容真实可靠,群众能看明白。
第三十三条 政务公开栏。乡镇人民政府应因地制宜建立总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公开栏,设置于政府驻地或群众易于观看的街道显著位置。基层站所在单位驻地设置总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的公开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