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依法管理、审批、收税(费)、处罚,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
(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得到落实,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
(五)形成乡镇、村、组“三级联动”的政务、村务、组务公开格局。
第六条 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人大监督实施。纪检、监察机关要协助政府加强督促检查,民政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具体工作由县、乡镇两级政府组织落实。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乡镇重大事务和财务公开。包括:乡镇当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乡镇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的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使用的具体情况;罚没款的回收、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情况;水电费价格及收缴情况;其他需要公开的项目。
第八条 目标责任制公开。包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目标;乡镇长、副乡镇长任期目标、年度目标;乡镇工作部门和基层所院校中心的年度目标;目标责任制实施、完成情况,检查、考评及奖惩结果。
第九条 履行职责事项公开。乡镇政府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和县级政府部门所属的基层所院校中心应当公开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事项。包括:领导及主要办事人员的权限及行为规范、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相关法律政策、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监督办法、办事结果;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程序、管理和使用情况,其中涉农收费要以公示牌公开明示;处罚依据、标准和执行情况;各项服务承诺及其他。
第十条 机关内部事务公开。包括: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机关内部的财务收支情况;招待费、电话费、差旅费、医疗费的开支使用情况、公车使用情况;干部交流、考核、奖惩情况;机关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农民享受国家补贴、农民负担情况公开。包括:
(一)各种国家补贴公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以及国家其他补助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
(二)“一事一议”的情况。
第十二条 扶贫资金、救灾救济款物、优待抚恤金、低保、医疗救助的发放、殡改、征兵工作情况公开。包括:上级下达的扶贫资金、救灾救济款物数量及发放办法、数量;优待抚恤金的发放及使用情况;申请低保、医疗救助的条件、办法、程序等;殡改政策;征兵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及各类承包、建设公开。包括:乡镇集体企业、经济实体的承包、发包、租赁、拍卖等情况;乡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第十四条 宅基地审核审批情况公开。包括:宅基地审核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收费标准;各村委会和乡镇上报申请的户数和对象名单及土地性质;区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对象名单、面积、限建时间。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情况公开。包括乡镇委托各村公开的内容和在乡镇公开的内容。乡镇委托各村公开的内容有:本年度符合计划照顾生育的对象名单、奖励扶助对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象及金额。乡镇公开的内容有:各项计划生育政策,各项办证(事)程序,计划生育合格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