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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标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8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兵役法〉妥善安置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有关问题的通知》(遂府发〔1999〕72号)规定,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的2倍,城镇转业士官补助标准为3倍。本市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采用市统计局提供的标准。转业士官和城镇户口入伍服役满期限的复员士官从第三年起(含第三年),每增服一年兵役,增加补助费300元。
  (五)因战、因公五至十级伤残军人自愿自谋职业的,除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外,另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九、十级1000元,八级2000元,七级3000元,六级4000元,五级5000元)。
  (六)服役期间立功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在基数上增发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荣立个人一等功以上增发30%;荣立二等功,增发20%;荣立个人三等功,增发5%。
  四、抓好农村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培养、使用工作
  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是我国农村现代化建设不可多得的人才资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千万农民工培训工程的意见》(川委办〔2004〕19号)精神及四川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实施劳务扶贫工程的通知》(川开发办〔2004〕46号)精神,对自愿要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村退役士兵,要纳入各地实施劳务扶贫工程培训计划,使回农村的退役士兵通过职业技能培训,获得职业技术等级证书,实现非农就业,达到增加收入、脱贫致富的目的。
  各区县及市托管三区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要继续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纳入农村人才培养和开发规划。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对农村入伍的复员士官,按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复员士官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军安办〔2001〕1号)第二条:“农村入伍的复员士官仍然回农村安置,没有承包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的规定执行。
  五、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调配合,严格依法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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