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托管三区辖区内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各地自行负责安置。如无合适岗位安排工作的,按照安置政策规定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实行自谋职业安置。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安置的,不得强行作就业安置。
(四)市城区辖区内退役士兵由船山区人民政府负责安置。其对象为:第一,属于市直企业在岗、下岗职工子女(配偶)的退役士兵;第二,属于纯居民子女(配偶)的退役士兵。此二类退役士兵,纳入自谋职业安置,所需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和待安期间生活补助费由市财政向船山区财政转移支付,船山区退伍军人安置办落实兑付给个人。
(五)城镇退役士兵凡纳入自谋职业安置的,均纳入企业下岗职工范围,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再就业优惠证》。
(六)对在当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当年安置时间内办理自谋职业一切手续的人员,如当年12月31日前被单位录用、聘用的,将本人已领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费退回安置办,由退伍军人安置办另行办理安置手续,此时间不视为待安置期。未按规定时间办理手续的其他自谋职业人员,均不纳入此范围。
三、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安置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自谋职业安置和就业安置相结合的方式抓紧落实,确保今年7月底前圆满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一)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各地各部门必须继续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城镇退役军人确定为再就业扶持对象的通知》(遂府办函〔2003〕170号)和遂宁市民政局、遂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下岗失业职工扶持政策的通知》(遂民发〔2003〕110号)的规定,确保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二)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国办发〔2004〕10号文件精神,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力度,总结和推广培训、助学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利用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和当地财政预算经费,发挥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的作用,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得到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机会。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专门开设退役士兵服务窗口,及时办理城镇退役士兵求职登记,免费提供就业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三)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费。根据《
兵役法》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有关规定,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人月平135元,发放时间:退伍义务兵从安置当年1月1日起,转业士官从当年的8月1日,至政府安置的当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