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府函〔2007〕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了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加强旅游市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发展,现将《遂宁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日
遂宁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遂宁市一日游的管理,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
四川省旅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旅行社组织旅游者乘坐旅游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及周边地区的旅游景点观光、游览,并于当日返回住地的旅游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日游的行业管理工作。工商、交通、物价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职责协同做好对一日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非旅行社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本办法规定的一日游经营活动。
第六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机动车辆,实行总量控制、定点、定线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机动车辆,除必须具备交通部门规定的有关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车况、车容、服务设施及其它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汽车服务质量》标准;
(二)必须办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车内备有符合规定的灭火器具等安全防范设施;
(三)在车身明显位置标有经营单位名称;车厢内张贴或悬挂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日游车辆标志和《旅游须知》(含一日游线路、景点门票价格、线路指导价格及咨询、投诉电话),并配有导游话筒。
第八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导游人员必须取得导游证,驾驶员必须具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准驾证。驾驶员和导游人员应携带相关服务证件并佩带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服务标志,着装整洁,文明规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