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财预编[2007]216号)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局制定了《合肥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编制2008年度市本级部门预算起执行。
附件:合肥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合肥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科学合理安排项目支出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和谐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合肥市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部门(单位,下同)对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管理。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直各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及其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形成合力。
(二)科学论证的原则。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在此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结合当年财力状况,优先安排重点、急需、可行的项目。
(三)统筹规划的原则。依据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的中长期规划,统筹安排分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四)细化编制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必须编制到具体使用单位和具体项目,并要按规定的支出内容分解、细化到每一个支出细目。
(五)追踪问效的原则。市财政局和市直各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跟踪问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