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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附表1);
  (三)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表(附表2);
  (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或余额证明;
  (五)当期纳税申报表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六)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第(一)、(二)、(三)项应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实确认盖章;第(四)项应由纳税人开户银行确认盖章。
  第五条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实说明申请延期的理由,并由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确认属实。根据申请理由的不同,纳税人应附报以下资料:
  (一)遭遇不可抗力的,应当出具政府有关部门的灾情、事故证明;
  (二)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应填报《当期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支出预算表》(附表3)。
  (三)如果资金余额中包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单独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第七条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由基层国税机关受理,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纳税人填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有关内容、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确认纳税人申请理由,核对资金余额情况,将调查核实情况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中写明,必要时应当实地核查。
  经初审,基层国税机关同意纳税人延期申请的,应当将已签署意见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电子信息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纸质和电子文书逐级报省局征管部门审核,在报经局领导批准后生效。延期缴纳税款的数额和期限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中省局的批准意见为准。
  第八条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的填写应当做到完整规范,理由充分,意见明确,有各级国税机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审核意见(签字)及单位公章。
  第九条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的2个工作日前报送至省局。
  第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从严掌握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时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除遭遇不可抗力外,纳税人同一年度同一个税种的税款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
  第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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